关于印发《即墨工匠学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即墨工匠学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即墨工匠学院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匠学院建设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22〕15号)、《关于加强全省工匠学院建设的意见》(鲁会〔2023〕57号)、《青岛工匠学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青工办〔2024〕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即墨工匠学院,是指由企业或院校等单位为申报和建设主体,由即墨区总工会挂牌成立,以培养工匠型人才为主要任务的工匠学院,涵盖各特色工匠学院。
第三条 即墨工匠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升技术技能素质为根本任务,以推进职工创新创效为着力点,集聚社会各类资源,着力培养企业和社会急需的高精尖缺工匠人才,引领带动全社会建设一支宏大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高素质劳动者大军。
第四条 即墨工匠学院的主要功能是对职工开展职业教育培训,提供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孵化、展示、交流、转化、保护的平台和载体,持续优化提升职工技术水平和技能等级,加快培养高精尖缺工匠人才。
第五条 即墨工匠学院实行申报挂牌、择优支持的管理体制和动态调整、考核评估机制,由区总工会负责。
第六条 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行业协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等参与工匠学院建设,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承担政府、企业、工会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工匠人才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资源,实现互补共赢。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区总工会适时组织各有关单位工会开展即墨工匠学院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报即墨工匠学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配套设施齐全,有固定的培训场所,配备与培训要求相适应的教学硬件设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设备。
(二)教学资源丰富,配备一流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领衔的劳模和工匠人才教师资源,具备符合工匠人才成长所需的特色课程体系。
(三)管理体系完善,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完备的培训管理能力,有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支持保障机制。
(四)培训能力较强,培训专业特色突出,具有行业技术培训比较优势,满足职工技术培训、技能提升、开展交流的需求。
(五)发挥作用较好,在思想政治引领、技能素质提升、劳动和技能竞赛开展等方面工作较为突出,在本行业、区域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和影响力。
第九条 即墨工匠学院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即墨工匠学院申请表。
(二)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三)学院主要管理人员、辅导老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
材料。
(四)典型服务案例。
(五)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六)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证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三章 挂牌
第十条 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基础条件优、作用发挥好、示范带动强的申报单位纳入拟挂牌范围。
第十一条 区总工会对纳入拟挂牌范围的即墨工匠学院,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根据综合审核、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即墨工匠学院挂牌单位,挂牌为“即墨工匠学院”(或各特色工匠学院)。
第四章 评估
第十三条 即墨工匠学院主体单位负责对即墨工匠学院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匠学院检查情况报告区总工会。
第十四条 区总工会会同主体单位,每年对部分即墨工匠学院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发现、研究和解决即墨工匠学院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指导的形式主要包括听取工作报告、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
第十五条 区总工会每年组织对工匠学院的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建设、职工培训、技能大赛、创新创效、工匠精神宣讲等方面。
组织建设方面,评估工匠学院的组织建设情况,包括组织领导、人员配备与责任分工、工作流程与运作机制等。
工匠人才培养方面,评估工匠学院开展职工培训情况,包括培训年度计划、课程设置、规模数量、质量效果和满意度反馈等。
劳动和技能竞赛方面,评估工匠学院举办的劳动和技能竞赛的组织策划、规模数量、质量效益和宣传效果等。
创新创效活动方面,评估工匠学院开展创新交流活动数量和成效,提供创新创效服务和搭建技能学习交流平台的成效等。
工匠精神宣讲方面,评估工匠学院开展的工匠精神宣讲的课程安排,宣讲内容的质量和实用性、宣讲的效果等。
第十七条 区总工会根据工匠学院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检查情况,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突出贡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
第十八条 区总工会将根据评估结果对承担即墨工匠人才培训任务的工匠学院进行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工匠学院,责令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一年,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工匠学院资格,予以摘牌。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动态管理。即墨区总工会建立以职工赋能、人才培育和创新创效等为主要内容的即墨工匠学院绩效管理体系,对即墨工匠学院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按照“成熟一个、建成一个、挂牌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即墨工匠学院挂牌后,应及时登录“山东省网上工匠学院”网站,登记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联盟管理。即墨工匠学院统一纳入即墨工匠产教融合联盟管理,实行联盟轮值制,由会长或副会长单位每年发起召开轮值工作会议,汇报工作进展,交流经验做法。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配备和工匠学院开展工作相关的设施器材,用于教学和培训场所维修维护,教学教具、实习设施设备及物资耗材购置等;
(二)开展职工和工匠人才综合素质提升活动;
(三)开展技术比武和技能竞赛活动;
(四)开展创新成果交流活动;
(五)开展传承践行“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教育
宣讲活动;
(六)聘请专家及有关专业教师授课;
(七)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用于工匠学院建设的支出。
即墨工匠学院要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备案管理。每年年底前,即墨工匠学院应梳理教学培训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山东省网上工匠学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经费支持,促进即墨工匠学院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有关单位优先向即墨工匠学院购买服务,支持即墨工匠学院承担有关部门的技能培训工作。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工匠学院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补助资金、发挥作用不佳且整顿措施不力,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即墨工匠学院建设运行情况的,予以摘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类职业院校、行业协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工匠学院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即墨区总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