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即墨工匠”命名管理办法》《青岛市即墨区劳模工匠人才创新 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即墨工匠”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工匠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齐鲁工匠”建设工程的意见》、省总工会《关于开展“齐鲁工匠”申报命名工作的通知》《“齐鲁工匠”创建“工匠创新工作室”激励办法》、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青岛工匠”建设工程的意见》、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即墨工匠”建设工程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即墨工匠”命名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每年命名50名左右。
第三条 命名范围:全区各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职工,重点面向班组长、科室副职(含)以下的一线职工。已获得区级以上工匠称号的不再参加推荐,医务界、教育界人员(职业/技工院校除外)不参加命名。
第四条 “即墨工匠”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建立工会组织或加入工会联合会;候选人应是即墨区常住人口或在即墨工作满1年以上,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得到职工群众公认,目前在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等工作,在此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践行工匠精神。钻研技术、严谨细致,对所从事的工作或生产的产品做到了精益求精、专业专注、创新卓越,成绩显著。
2.掌握高超技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拥有高招绝技,技能技艺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获区级以上竞赛一等奖或前3名选手直接具备推荐资格。
3.体现领军作用。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善于运用个人技能技艺带领团队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参加“名师带徒”等活动,帮助带动身边职工共同成长进步。
4.做出突出贡献。为企业在实现工艺改进、技术革新、质量攻关、提高效率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重要成果,并能在群众性技能竞赛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成绩突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命名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好中选优、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人选的先进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第六条 命名程序:经过逐级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命名公布五个环节进行。
1.逐级推荐。各基层(总)工会严格按照命名条件,经层层组织推荐,由各基层(总)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可根据属地申报)经过筛选、初审后,确定推荐对象,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区总工会推荐申报。
2.资格审核。区总工会按照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对所有参选职工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初审,并根据行业分布情况确定提名人选。
3.专家评审。区总工会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提名人选进行投票计分,研究提出“即墨工匠”建议人选名单。
4.社会公示。建议人选名单在齐鲁工惠app等相关媒体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命名公布。公示无异议后,区总工会发文进行命名公布。
第七条 相关待遇
1.经济待遇。分别给予“即墨工匠”每人5000元(税前)一次性奖励,并给予所在基层(总)工会2000元每人次奖励,用于建设工匠创新工作室,包括购置软硬件设备器材、实施技能提升、加强工匠人才培养、补助项目研究、开展交流活动,以及组织开展创新成果鉴定、展示、评选、专利申请、宣传及推广,搭建创新成果转化平台等。
2.政治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即墨工匠”优先推荐申报“青岛工匠”以及更高层次先模人物的候选。
3.社会待遇。优先参加技术培训、技术交流考察和疗休养等活动。
第八条 区总工会联合主流媒体和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即墨工匠”进行广泛宣传,弘扬“执着专注、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扩大“即墨工匠”的社会影响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即墨工匠”命名及相关待遇。
1.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者;
2.主要事迹失实,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技术成果者;
3.被纳入失信名单者;
4.其他应该取消命名的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即墨工匠”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即墨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青岛市即墨区劳模工匠人才创新
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青岛市即墨区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命名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模和工匠在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夯实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群众基础,根据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上级文件精神,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工作室是指由掌握高超技能、善于创新创造、发挥领军作用的劳模和工匠人才为领衔人,以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一线职工为主体,积极开展发明创造、协作攻关和革新创新活动,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职工创新团队。
第三条 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打造先模品牌,放大先模效应,通过发挥一线劳模、工匠等高技能人才的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围绕质量提升、工艺改造、技术升级、服务创优、管理创新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有效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等活动,发挥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传承技能、培育精神等功能,总结推广先进操作法,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创新、业务交流、名师带徒、产学研融合等活动,培养造就一大批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发展实体经济做出新贡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创新工作室基本条件:
1.标志明显:有创新工作室牌匾、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标志;
2.场所固定:有面积适当、功能明确的固定场所,用于学习研讨、创新实践和成果、荣誉展示;
3.设施齐全:配备必要的专业资料、器材工具、电脑网络、实验仪器等设施设备;
4.团队精干:带头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人员组成,形成知识、年龄结构和技术层级科学合理的创新工作团队;
5.职工参与:积极组织一线职工参与,培养技术骨干,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6.运行规范:有明确的技术攻关课题和创新目标、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定期开展技术攻关或创新活动,运行规范有序;
7.经费保障:所在单位要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
8.成效明显:每年有3项以上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每两年至少有2项创新成果获得相关认定,并取得一定效益。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区总工会每年选树命名不超过10个创新工作室。
1.创新工作室从各企业已有效运行2年以上的创新工作室中推荐产生;
2.创新工作室领衔人原则上应是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且具有较高技能水平、管理经验和创新能力的一线职工,区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匠、五一劳动奖章或是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等级的一线职工优先推荐;
3.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原则上应为具有法人资格、工会组织健全的企事业单位;
4.企事业单位原有建制的专门研发机构不在命名之列;
5.创新工作室原则上以劳模或工匠姓名命名;
6.创新工作室分技术创新型、服务创新型、管理创新型、联盟创新工作室等4个类别进行申报。
第六条 青岛市即墨区技术创新型“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条件:
1.申报前3年内获得过1项市级二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最高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或者获得过2项由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创新成果奖(包括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全国行业性技术创新成果奖)或国家专利;
2.相关创新成果已产生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至少有1项创新成果已在全区行业(系统)内推广应用;
4.在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革新创新能力、培养业务骨干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七条 青岛市即墨区服务创新型“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条件:
1.有科学的管理(服务)理念和文化,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手段;
2.建立了有效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高标准的服务规范和服务保障机制,服务符合规范要求;
3.有比较鲜明、让服务对象易于接受的服务名称或形象标识;
4.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和时代的精神风貌,在本服务领域内具有明显的示范导向作用,服务质量在省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5.所提供的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高;
6.申报前3年内获得过全市或省行业性服务名牌荣誉。
第八条 青岛市即墨区管理创新型“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条件:
1.管理工作突破传统的思路或做法,解决了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热点难点问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在全市、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首创或领先水平;
2.管理创新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积极引入国际先进管理理念,有完善的管理创新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创新监督保障和考核评价机制。管理创新取得明显成效,达到推动整体工作不断提升的目的;
3.围绕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发展大局,提出有原创性、先进性、可行性的改革创新思路和对策建议,经实施后效果突出、作用明显,得到市主管部门和省、国家部委肯定,并在本行业(系统)或更大范围内广泛推广;
4.申报前3年内获得过全市、省级或国家行业性管理成果荣誉。
第九条 青岛市即墨区“劳模工匠人才联盟创新工作室”申报条件:
1.联盟创新工作室原则上已创建1年以上,且已建立工作制度、活动制度和管理办法,运行比较规范。
2.联盟创新工作室定期开展行业企业考察和实习研修活动,联合开展产学研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承担相关职工技术创新评审和劳动技能竞赛有关任务。
3.鼓励职业院校和承担科研研发任务的创新工作室加强横向联系,探索组建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的联盟创新工作室。
4.鼓励已创建命名的市级及以上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通过自主协议(或项目攻关)组建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的联盟创新工作室。
第十条 青岛市即墨区“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材料:
1.创新工作室申报表;
2.创新工作室成立时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3.创新工作室的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管理办法等;
4.创新工作室主要成员获得表彰奖励的荣誉证书、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证书等;
5.符合申报条件的创新成果情况:包括创新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等;
6.相关创新成果转化证明,推广应用后的现场、实物图片,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客观可靠的证明材料;
7.其他能表明已达到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取消评审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创新工作室的选树命名,坚持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推荐。每年按照区总工会下发的有关通知要求,由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各基层(总)工会审核筛选后向区总工会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即墨区总工会成立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考察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即墨区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颁发青岛市即墨区“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牌匾。
第四章 资助与支持
第十三条 区总工会安排专项资金对创新工作室进行资助支持,实行一次性资助、一次性发放。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工作室的项目研究、设备购置、培训学习、创新成果宣传推广、办公条件改善等方面,不得用于人员接待、食宿安排和福利奖金等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区总工会给予创新工作室2万元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收到区总工会资助资金三个月内,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可用固定资产及设备折抵),未按要求配套的不得动用区总工会资助资金。创新工作室的日常工作活动经费由所在单位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账务按以下要求规范处理:各级工会收到资助资金时记“上级补助收入—专项补助”,拨付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时列“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收到的资助支持资金由各单位工会列入“代管经费”科目核算。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规范创建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创新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八条 建立工作台账。在台账中准确翔实记录创新活动,全面反映创新工作室的工作流程和运行状况。
第十九条 加强考核。所在基层(总)工会每年要对创新工作室建设运行和作用发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区总工会每2年对创新工作室规范运行、成效业绩、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结果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条 建立评先树优制度。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绩效突出的创新工作室经所在基层(总)工会推荐,可优先申报市、省、全国工人先锋号;领衔人可优先申报先模人物表彰奖励项目。
第二十一条 建立资金审查制度。创新工作室的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各基层(总)工会的审查范围。各基层(总)工会财务部门、经费审查部门负责对创新工作室资助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账目清晰。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措施与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支持,帮助创新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及时应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
第二十三条 企业党政要关心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在评先树优、培训学习和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要及时总结创建经验,广泛宣传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推动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努力打造成为工会工作亮点品牌。
第二十五条 创新工作室完成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的归属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即墨区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即墨区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