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3年7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收缴渠道不变。 工会经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基本经济权利,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工作。《工会法》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的使用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确定了工会收缴经费的法律权利,明确了企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收,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发挥好工会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实行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办公厅、青岛市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文件规定而实施的一项重大的工会经费收缴改革措施,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共享行政资源、提高经费收缴率的需要,也是建立工会经费收缴长效机制的有益探索。 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收,没有增加企、事业单位的负担。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拨缴工会经费是企、事业单位应尽的义务,工会经费是国家通过立法,并在企事业单位税前扣除拨缴给工会的法定的、专用的经费。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收,只是改变了收缴的方式,并没有提高工会经费计提基数和比例。此举措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更好的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 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的意义。通过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提升了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同时,通过地税部门代收工会建会筹备金,可以督促未建会企业及时组建工会,更好的促进“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会工作方针的落实。工会经济实力增强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在帮扶救助困难职工,开展送温暖活动、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援助、劳动争议调解;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民主管理、劳动竞赛等活动以及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等方面,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是职工之家、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的缴费比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政办[2013]84号文)规定:“缴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的缴费时间。《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工[2013]23号文)规定:“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4月份缴纳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3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4月1日至15日;10月份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10月1日至15日(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今年10月1日起,向地税部门缴纳的是各单位7-9月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和会费有本质的不同。工会经费的缴费主体是各企业、事业单位,不是职工个人,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的40%向地税部门缴纳只是计算工会经费的标准,工会经费是必须层层按比例上交的。会费是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按工资总额的0.5%向本级工会缴纳的,不需上交,全部留在职工所在单位工会使用,目的是为了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凝聚力和向心力,职工缴纳会费后获得的收益要大于个人缴纳的会费。
即墨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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