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劳资问题怎么解决?
一、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有啥不一样?
答:1.延长春节假期:国务院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即1月31日至2月2日(正月初七至初九)是全民享受的假期,延长时间属于假期的性质。
2.延迟复工:山东省延迟企业复工,其目的在于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是山东省结合本省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的停产停工措施,不属于假期。
两者概念、性质虽然不同,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只执行延长春节假期,而不执行山东省延迟复工(不受延期复工限制的企业除外)。
二、除夕当天工资怎么发?
答:1月24日(除夕),属于调休放假,1月19日上班调休。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安排职工工作,企业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三、正月初一至初三工资怎么发?
答:1月25日—27日(正月初一至初三)属于法定休假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如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四、正月初四至初六工资怎么发?
答:1月28日—30日(正月初四至初六)属于调休放假,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安排职工工作,企业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五、正月初七至初九工资怎么发?
答:1月31日—2月2日(正月初七至初九)是国家延长春节假期,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一条之规定,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六、正月初十至十六工资怎么发?
答:2月3日—9日(正月初十至十六)是山东省延迟复工期间,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1.延迟复工企业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期间为休息日的,如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七、正月十七之后工资怎么发?
答:2月10日之后(正月十七之后)是措施解除复工后,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二)、(三)项之规定:
1.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返工时间较长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处理。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青岛市即墨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月)
八、职工隔离期间工资怎么发?
答: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一)项及国家、省、市关于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九、职工隔离期后工资怎么发?
答: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企业按照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十、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来源: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即墨区人社局劳动关系协调科咨询电话:88531467